专家指出:部分煤炭企业两本账、虚报现象严重,将动用储量报少一点,回采率就自然提高,税改难以达到真正效果
为避免我国煤炭资源浪费、提高煤炭回采率,实行煤炭资源税改是重中之重,但税改政策却在现实的煤炭企业体制面前遭遇阻碍,由于部分企业的虚假操作,回采率能否真正提高还是悬疑。
日前下发的《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透露,我国正在研究将煤炭资源税费的收取,由现在的产量和销售收入作为基数,改为以动用储量为基数,并在条件成熟时实施。
对此,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副局长孙升林表示:“对于一次性资源的煤炭来说,在产量和销售额上征收资源税不尽合理,而应当通过税费的改革,在政策措施上制约煤炭资源浪费严重现状。”
在此之前,本报也报道了我国煤炭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全国平均回采率仅为40%左右,基本是产一半,丢一半的现象。
“虽然以产量和销售收入来计税费在当时也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不过随着新问题的出现,这种改革势在必行。”煤炭回采率专家许克忠也指出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迫切性。
事实上,国家也已经认识到应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来加大煤炭开采企业的回采率意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从2005年5月1日起,提高8省市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这是继去年年底提高了山西、内蒙古和青海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煤炭资源税的又一改革举动。
但这些措施能对回采率的提高产生怎样的作用,许克忠认为还要画一个问号。“现在企业两本账、虚报的现象相当严重,将动用储量报少一点,回采率自然而然就会提高。法律的本意是好的,但各部门在执行政策当中能不能依法行政是个问题。”
“主管部门应专门认定一批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核定。”孙升林指出,应尽快出台一些奖惩的配套措施,如果企业回采率高,就可给予税赋减免的政策,反之,则应重罚。而大多数专家也认为,此政策实施条件已成熟,不应再拖沓,应尽快实行。
煤炭协会的李朝卿认为,煤炭资源税费的改革不能完全解决回采率低下的问题,体制问题是始作俑者。“现在一半的矿山企业为国有性质,如果增大回采率,必然会增大开采难度和减少单位时间开采量,造成生产指标的下降,影响到那些国企老总们的业绩考核和晋升机会。”
他表示,国企老总都是国有资产代理人,属于委托经营者,他们并不会真正重视企业的效益和成本,而只考虑开采量和个人业绩。资源税费改革有利于控制民营企业,但不能根本上控制国有企业,还会产生“吃肥丢瘦”现象。
“针对这种现象,应进行开采企业的年审制,按期审核回采率,进行有效的监督。”孙升林说。
“实际上,这个政策并没有过多考虑是对国有开采企业有作用,还是对民营企业有作用,而真正的作用在于,通过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一方面增加矿山的回采率,另一方面,提高煤炭开采企业的门槛。”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朱景学说出了《意见》的弦外之音,“大企业已形成规模化,回采率必然高,政策的指向是培养有实力、有资质的煤炭开采企业,而让那些不具技术实力和竞争能力的小企业自然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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