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缴纳年检费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五十元。其他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都没有具体规定年度检验费问题。目前,年度检验费的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执行,即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五十元。同时该通知还规定,本年度内已办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企业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开具缴费通知单,企业持缴费通知单到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窗口或银行缴年检费。
2.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规定且已缴纳年检费的企业,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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