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登报申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
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海南离任审计报告
贵阳清算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