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l)原始凭证的名称及编号:原始凭证必须有明确的名称,以便于凭证的管理和业务处理。要求编号的原始凭证,应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凭证填制的日期就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便于对经济业务的审查。
(3)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证明经济业务是否确实是本单位发生的,以便于记账和查账。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的名称必须是全称,不得省略。
(4)经济业务内容:完整的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检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5)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数量、单价和金额,这是经济业务发生的量化证明,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基础。特别是大、小写金额必须按规定完整填写,防止出现舞弊行为。
(6)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人,有利于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7)经办人员或责任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凭证上的签名、盖章人,是经济业务的直接经办人,签名、盖章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真实:原始凭证的填制,要由填制人或经办人根据经济业务的实际执行和完成情况填写,不得伪造、变造。
2.书写正确:文字摘要要简练,数量、单价、金额计算要正确;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凭证如果已有预先编号的,在写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不得销毁;书写要符合规定。大小写要按规定使用蓝黑、碳素墨水,字迹要工整、清晰;各种原始凭证不能随意涂改。应按正确方法更正。
3.内容完整:原始凭证填制的内容必须完整、齐全。凭证的填制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金额 都必须认真填写,不得遗漏。经办人员及有关单位、人员要签名盖章,做到手续完备。
4.编制及时: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及时填写,并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送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加以审核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
咨询> 18511112422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