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有时需要外购商品用于业务招待和对外赠送,那么应该怎样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呢?今天特企服财税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增值税
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用于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企业所得税
用于招待和赠送:均为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对视同销售的销售额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税会差异:1. 一般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外购商品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类科目(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发生额的60%,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因此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5行进行调增。2. 视同销售业务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时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是一致的,不影响纳税调整额。但数据会影响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企业应完整填写。3. 业务招待或对外赠送的对象为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则不得税前扣除。友情提示:1、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按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除上述情形外,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属于工资薪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外购免税产品无偿赠送,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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