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是否应强制缴纳?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社会保险(五险)是必须依法缴纳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但是,上述法律中却未规定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后果(如经济补偿金等),很多劳动者对此就不甚关心。这样一来,导致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的。
然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由此可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一样,都是必须强制缴纳的。
而且,住房公积金缴纳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不论劳动者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就需要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19)京0101行初147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
原告提出第三人方春红系临时工并以此认为其不应为第三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起诉意见。本院认为,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因职工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故原告的该起诉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用人单位不缴纳公积金怎么办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就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主意。有的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为劳动者缴纳公积金(月薪10000,却按照4000的基数缴纳),有的干脆就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用处很多,相当于有人帮着劳动者一起“存钱”,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前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也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息比商业贷款低很多。
因此,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无疑是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时,劳动者如果想维权,不能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因为这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范畴,应当去找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举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劳动者的举报、投诉后,会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属实,将根据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例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19)京0101行审257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536号缴存通知经两审法院判决确认已经生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但国土资源部机关服务中心在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现公积金中心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八年六月八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8]536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金口愚言: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强制缴纳,还有一个较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因此农业户口的职工不属于强制缴纳公积金的范畴。之所以说是争议,是因为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除上述观点,还有法院认为只要是在职职工就可以,与户口性质无关。
不论怎么说,住房公积金都是劳动者比较重要的合法权益,建议大家重视起来,遇到用人单位不缴或者少缴等情况,大胆去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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