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度取得的境外所得怎么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如果2018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继续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纳税申报内容、地点等相关事宜不变。
2、企业发生的哪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拆迁补偿款购置房屋需要缴纳契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4、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根据《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再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车辆购置税法》将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咨询> 18511112422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