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单位购入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是需要分2年逐步抵扣的。
今年4月1日,这个规定取消了。
单位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可以一次性完全抵扣进项。
规定变化对比
原来对购入不动产(含在建工程)是分2年期限逐步抵扣的。
原规定:2016年5月1日后,也就是全面营改增时,(购买)取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未竣工),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60%,第二年抵扣比例40%。
从2019年4月1日起,原规定取消。
现规定:2019年4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可以一次性在购入当期抵扣。
如果以前按2年分期抵扣,还有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在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句是说,原分期抵扣遗留下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在实施新规后的当期抵扣。
为什么会有这个变化调整呢?其实是涉及到增值税类型的变化和适用。
实质上是对增值税类型模式的调整
处理过税务的,应该知道:从是否允许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区别,增值税有三种类型。
一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
二是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抵扣部分进项,就是抵扣当期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折旧部分的进项,未抵扣的随着固定资产的消耗(折旧)逐步抵扣。
三是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一次全部抵扣,不逐步抵扣。
原来分2年抵扣购入不动产(一般作固定资产核算),其实是分步抵扣方法,类似于收入型增值税模式。
现在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就属于消费性增值税模式了。
也就是这次增值税关于不动产抵扣的调整,本质上是对增值税类型模式的调整,从类收入型增值税模式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模式。
当然,对于市场环境,公平税负来说,消费型增值税更科学合理。
实务操作对比
【案例】甲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从房产商购入不动产作为办公楼,按固定资产核算。支付1100万元,其中含增值税100万元。请对该笔经济业务作出处理。
因为还是1月份,按老规定,购入不动产分2年抵扣进项。
会计分录为:
取得办公楼时
借:固定资产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 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0 000
贷:银行存款 11 000 000
第二年抵扣剩余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0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00 000
假如甲企业是在2020年的1月份(在2019年4月1日后即可),就可以一次性抵扣了。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0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1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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