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季度不超过45万)的,免征增值税。
2、适用条件:
(1)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底 5 号)
二、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3%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原3%按 1%税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1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 年第 5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 年第 24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
咨询> 18511112422 (同微信)拨打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