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明确一点,增值税范畴下的“非正常损失”,并非全部非正常损失,而是加了定语的非正常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也就是说,只有这些情形下的“非正常损失”,才需要进项转出。
那么,我们回到问题上来,存货过了保质期而报废,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一、是否“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
比如说,产品本身不合格,国家相关部门给封存了,不准销售,因而超期、销毁,这种情形肯定不得抵扣了,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二、是否由于纳税人“管理不善”造成的呢?
那么,什么是“管理不善”呢?对此,税法并无定义。既然这样,那就好办了,若无其他证据或者事实依据,则当然不必认为“管理不善”。
注:啥是其他证据、事实?比如说,存货露天放着,本来怕水,天要下雨了,也不搬屋里或者遮盖起来;又比如,买了一些鱼,放太阳底下晒着,也不给水。按照税收执法原则,有税法依税法,无税法依其他法律,无其他法律依语文定义、行业惯例、社会常理等。这些情况认定“管理不善”也不算冤了吧?
三、如果并非上述原因,没有违法、正常妥善保管,就是卖不出去(这还得取决于市场),因此过了保质期;这就不需要进项转出了。
注:既然没有卖出去,当然也没送出去,也就不用销售或者视同销售了,自然也就不用计提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了。
现在我们来列一下依据吧。
(一)《2009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问题解答》: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二)《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浙江12366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1-18;这是个最近的,值得重点关注。)
问题内容(节选):我司系食品销售企业,因企业经营不善(注:人家说“经营不善”,而不是“管理不善”),未在保质期内销售掉的库存商品,在报废时,增值税如何处理,是作进项转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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