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部分分摊法。是指仅对一次性非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作跨期所得税分摊,而对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则不作跨期分摊。对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来说,当旧的差异转回时,又有新的暂时性差异发生并在以后期内转回,而使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永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会计确认今后不能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是毫无意义的,故可以不作跨期摊配。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报表上采用直线法,税法上按年数总和法,在转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时,又因购置了新的固定资产而产生新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抵消了原应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所以说,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负债是一种遥遥无期的负债,通常不会产生现金流出,因此不应确认由此产生的现金流出,不需要跨期分摊。采用部分分摊法时,只对那些预期在将来能够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桂林税务代办为代理企业合理避税提供公司税务工商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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