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纳税主体在筹划税收优惠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是利用内外资企业不同的身份。
当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分税制管理。如为税前扣除项目,则内资企业比外资企业要严格;如为新办企业,则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范围比外资企业要宽,外资企业优惠期从其盈利年度起计算,而内资企业则从开业之日起或投产之日起计算。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条件允许时成立外资企业无疑是上好的筹划方案。
二是利用行业之别。
对于同属内资或外资的不同行业,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税收政策存在差异。比如,在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新办劳务派遣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而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确定企业的资本性质之后,经营者要谨慎地确定经营行业,并选择税收较低的行业进行经营。
三是运用企业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是大公司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但到底选择哪种组织形式,不妨从策划的角度考虑。至于内资企业所得税,如果其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出现亏损,则总机构应尽量将其分支机构设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反之,如果其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出现盈利,并保持盈利,则应考虑设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考虑其不同的纳税义务所产生的影响。如设立子公司,设立国政府一般将其视为居民公司,并要求它承担全部税收义务;如设立分公司,政府一般将其视为非居民公司,并要求它承担有限税收义务。所以,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应根据设立分公司的税务制度及本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
四是企业的兼并和重组。
并购重组是缓解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充分利用国家对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财产规模,达到减税增效的目的。新建一家企业
利用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尽量把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例如,在一段时间的运营之后,把原来的企业注销,以新的身份到别处重开,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尽管如此,这样的操作还是比较困难。除上述方式外,外资企业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从盈利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本章所称获利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的利润。这样,外资企业可以尽可能推迟其获利年度,从而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特定地区
国家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西部地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考虑在上述地区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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