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增值税有两种计税方法,一种叫做简易计税,即使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或者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一种叫做一般计税,用当期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满足特定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应纳税额,而一般情况下的一般纳税人,都是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企业到底何时才需转为一般纳税人呢?
事实上,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后,都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在两种情形下会成为一般纳税人。
情形一:自愿登记
【条件】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需要加盖公章);(2)税务登记证件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生效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上有一栏选项,“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经营情况,选择从当月1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或者次月1日其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情形二:强制登记
【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即>50万。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即>80万。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即>500万。
4、兼营:以上三种业务兼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应分别核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任意一项超过标准即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名词解释】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注意:不是一个自然年度,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2、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未开具发票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和减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3、例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生效时间】
常见问题
问一:如何对外证明我是一般纳税人?
答: 1、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填写一式三份,自留一份,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2、湖南省内纳税人:一是官网查询方式:湖南国税门户网站/办税服务/网上办税/直接进入国税电子税务局/公众查询/纳税人查验//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息代码可查。二是微信查询方式:“湖南国税”公众号/对话框“电子税局”/涉税服务/纳税人资格查询,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息代码可查。
问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是否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1:根据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注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注3: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书面说明格式见该文件附件)。
问三: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是否还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问四: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认证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问五:想要学习相关规定,应学习哪些文件政策?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0号令,t28、34)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t3)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t2)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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