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政部 财会函[2000]7号2000年9月8日):宁波市财政局:你局"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的请示"(甬财政会(2000)39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
目前,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这一政策解决了原来权益法下投资收益不能足额收回导致超分配问题。
2.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3.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会计准则执行中根据监管原则确定处理方法的问题――涉及利润分配基数的相关问题。关于公司是以母公司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为基准实施利润分配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提取盈余公积和实施利润分配是公司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法律行为,因此,建议《公司法》对此进一步解释。在此之前,公司以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为宜。
4.证监会《上市公司修订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内容指引》(201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公司应明确股利分配依据,例如: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或合并报表滚存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或母公司报表滚存的可分配利润,或其它确切无歧义的分配依据。如果公司主要收益来自于子公司,应以合并报表的相关指标为股利分配依据。
5.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3号》(2012)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利润分配应当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6.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综上所述,除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金收益的特殊业务外,一般企业的利润分配应以母公司报表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超分配,以母公司、合并报表孰低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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