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催促债权人及时行权 (惩罚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 而非剥夺债权人的债权。因此,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债权本身依然存在, 仅是权利效力发生减损, 变成自然之债。同时, 赋予了债务人永久性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胜诉权利归于消灭。但是,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分类:
1. 普通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2. 特殊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594条的规定,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
3. 最长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起算:
1. 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2. 例外。
(1) 合同之债。
①未约定履行期限。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宽限期届满之日;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1次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的, 自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
②约定1个确定履行期限。约定1个确定履行期限的, 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③约定多个履行期限 (分期付款)。根据《民法典》第189条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侵权之债。
①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伤害明显的, 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②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三、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具体情形包括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 部分履行、 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 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下列事项之一, 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a. 申请仲裁;
b. 申请支付令;
c. 申请破产、 申报破产债权;
d.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e.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f. 申请强制执行;
g.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h. 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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