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的,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假设:甲房开企业前期增值税预缴欠税500万元,20**年5月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20**年6月,项目开始交房,当期应纳税额30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纳税义务发生时的应纳税额3000万元,在7月申报时,预缴欠税是不得抵减的,应缴纳3000万元。
则会造成当期应纳税额未能抵减预缴欠税而相对多缴纳500万,预缴欠税500万仍形成欠税在系统中。实际上,3000万全额缴纳后,不存在有预缴欠税500万了。
那么,能否用5月期末留抵税额抵减预缴欠税呐?
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以上规定并未排除增值税预缴欠税,包括滞纳金均可抵减。
2021-03-22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开发项目暂未交付业主,按实收款申报增值税预交税款,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难以按时缴纳税款,请问我司是否按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预交税款欠税。(办件编号:jzxx20210301276)
2021-03-26安徽省局局长信箱答复:根据《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期末留抵税额可以抵减增值税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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