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是工会经费的来源之一。
因此,建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均需按规定提取和拨缴工会经费。
虽然《工会法》本身并未直接规定哪些企业必须建立工会,事实上也有很多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未建立工会组织,但如果是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含其子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将表明其对社会责任的履行可能不充分,需考虑潜在的不利影响。
另外,有些地方的工会经费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有些地方(如大连、郑州等地)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也需要按同样的标准缴纳“工会筹备金”等,这都使得这些地方的工会经费的缴纳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考虑是否需计提工会经费时,也需要考虑该因素的影响。
如果在咨询律师和本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以后,认为该企业确实并不是必须成立工会,并且当地的工会经费缴纳的强制性不高,当地的同类企业也普遍未设立工会和未缴纳工会经费的,则该企业也可以不计提和缴纳工会经费,但我们需要在底稿中记录对于为何同意企业不计提工会经费的相关考虑,并获取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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