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
a.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b.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c.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d.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e.包括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注意】
华侨的界定: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典型例题】假定某纳税人2016年12月工资150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应纳税所得额=15000-3500=11500(元)
(2)应纳税额=11500×25%-1005=1870(元)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典型例题】王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假定2016年5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王某的薪金为7200元,同月,王某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1900元。请问:该外商投资企业、派遣单位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1)外商投资企业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3500)×10%-105=265(元)
(2)派遣单位应为王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每月收入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900×10%-105=85(元)
(3)王某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7200+1900-3500)×20%-555=565,因此,在王某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215元(565-265-85)。
3.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远洋运输船员用于集体用餐的伙食费补贴不计入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同时可以适用附加减除的标准。
4.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税。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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