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业务收入是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同主营业务收入一样执行营业收入的确认、计量原则。它和其他业务支出属于损益类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其他业务收入核算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主要包括:材料销售业务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包装物出租业务收入、无形资产出租业务收入、其他非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企业以原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或债务重组,应按照该用于交换或抵债的原材料的公允价值,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或“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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