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与票据具有不可分离性。票据权利的发生以做成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转让以交付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取得以取得票据、占有票据为必要。持票人只有取得票据,才能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法》在票据取得方面规定了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是善意的,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比如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处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二是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给付对价,对价是指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在两个基本条件下,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大致有如下4种:
(1)依出票而取得。出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二十条)。它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基础,也是使其他票据行为产生效力的必要前提和绝对条件。
但因出票行为取得的票据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在出票人的票据能力欠缺的情况下,出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另外,以偷窃、胁迫、欺诈或其他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出票人不承担对直接相对人或者取得人的票据责任,但须承担对善意持票人的付款义务。
(2)依转让而取得。根据民法理论,一般的债权都可以让的方式而取得。票据作为债权的一种也具有此特性,而且票据作为流通证券,其转让较一般债权的转让更方便、灵活。比如转让票据权利无须通知票据义务人,新权利人一般不承受原权利人在权利上的瑕疵等。所以,依转让取得票据权利是最常见的取得方式。
(3)依其他法定事由而取得。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分立、合并、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等法定事由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4)善意取得。此处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所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的从无处分权人之手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从权利取得方式来讲,善意取得应属于“依转让而取得”之列,但其不同于一般的转让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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