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由于设备、人力、技术等各种的原因,常常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或者自用都可以,只需支付一定的加工费给受托方,这就构成了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委托加工:(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规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应该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视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属于加价出售,需要申报缴纳消费税,计税时准许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题分析
甲企业受托为某单位加工一批鞭炮,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金额为60万元,收取的委托方的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为8万元,甲企业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甲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鞭炮适用税率为15%)
组成计税价格=(60+8)/(1-15%)=80万元
80*15%=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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