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消费税法律制度
组成计税价格
1. 自产自用
【提示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提示2】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交增值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17%
应交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案例】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高档化妆品用于职工福利,假定无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已知该批高档化妆品的成本为1000元,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7%。
【答案及解析】
①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1000×(1+5%)÷(1-15%)=1235.29(元)
应纳消费税=1235.29×15%=185.29(元)
②增值税税额=1235.29×17%=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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