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开发票后付款,是否合理违规?
在任何一家是有经营的中小企业还是店铺,只要有采购或买卖都会涉及发票,但是对于现今一种流言,先开发票再给钱的一种行为是违规的,对于这传言到底是不是真的呢?
先开发票后付款,这在现实中太常见了。并且这种做法也并不违法违规。对企业来说怎么会是无理要求呢?比如说,甲方购买乙方的商品时,由乙方先开具发票,然后甲方再向乙方转账。这种做法在财税实务中非常常见,并不构成违法。
首先,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在有账期的交易中,一般都是先开票后付款的,并且不是开了票马上付,还要到期了再付。之所以被认为“不合理”,就是因为开票了要交税,供应商的钱还要到期了再付,而客户的钱又迟迟收不回来,造成企业资金紧张。
1. 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在交易中没有话语权
(1) 企业规模小,客户比较强势,不仅不会预付,还要很长的账期,不仅账期长,到期了还要拖半天;
(2) 企业的产品同质性很高,没有太大的竞争力。客户不会满足你的特殊资金需求,按照行业规矩,该多少天账期就多少,不会说不开票就提前打款给你。
比如:应付账款付得太快,动不动就来个预付款,看到发票了马上就安排付款,其实有时候并没有那么急,既然客户都跟我们要了账期,那供应商自然也应该有相应的账期来配套的,最好的是按照账期有规律性的安排付款。这个时候企业也要合理运用“先开发票后付款”。一来可以抵扣,二来可以利用账期规则。
再比如:应收账款周转慢。那要看看,不是每个客户都是国企吧。有没有有谈判余地的客户?能不能缩短账期,甚至要求预付?不行也正常,那就加强我们的应收账款管理,到期的要努力收回来。
201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226号)文件只是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没有说新增虚开发票范围,没有说“先开票后付款”属于虚开专票。
对于先开票后付款是正常的,在企业强势或者具有特殊商业目的时候,可以要求先付款,再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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