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民间非营利组织也日益壮大,成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群体,在我国被誉为是介于政府与营利性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免税的理解却存在一定的误区,接下来我们一起来分析下常见的几种误区。
误区一:非营利组织不涉及交税问题,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和进行纳税申报
不少非营利组织认为自己不以营利为目的,不需要像企业一样依法纳税,这是一个普遍的错误认识。甚至有未办理税务登记、未依法及时纳税申报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凡是经各级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30日内,必须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需要注意对于已经取得了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也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如果免税条件发生了变化,应当在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纳税。
误区二:只要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可以免税
并非所有的非营利组织都免税。每年各省市民政、财政、税务部门会联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免税资格认定以及年审,只有年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才能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误区三:只要取得了免税资格证,就不用交税了
不少非营利组织认为只要自己取得了免税资格,所有收入都不用交税,这是错误的认识。免税资格证并不是对所有收入都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提供有偿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属于应税收入。如果超出了规定的范围,依然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涉及其他税种,同样要依法纳税。
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误区四:只要是从政府部门取得的收入,均为免税收入
这是一个错误的观念,在符合条件下,只有无偿从政府取得的经费、补助等收入才属于免税收入,给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商品等行为属于行政合同,无论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还是企业,均应按税法规定纳税。
误区五:混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从根本上讲,不征税收入是指那些本身就不属于征税范围内的收入,一般不需要办理申请手续;免税收入是指那些已经纳入征税范围内的收入,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对其纳税义务予以免税。通常需要单位到税务局事前办理减免手续,批复后才可以享受。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
①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团体);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④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包括: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入;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上也是不同的。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范畴,它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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