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随着新冠肺炎疫情不断扩散,从到地方出台了多项财税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减轻发展负担。
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关联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的同时,也要注意这样几个重要问题!
01
适用群体范围
该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
02
发票类型选择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03
红字发票处理方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公司宝温馨提醒: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购买方补开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以前、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致本季度累计销售额超过30万,因此本季度不能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包括补开发票在内的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以前的销售额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间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复工复业优惠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随着各地企业开始逐步复工复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开始回到正轨。但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在债务偿还、资金周转等方面还面临不小的困难。对此,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快落地一系列企业扶植政策,通过减负降本、加大金融支持等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一季度全国累计实现减税降费7428亿元,其中2020年新出台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新增减税降费3182亿元,2019年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在2020年继续实施形成的减税降费4246亿元。
具体来说,疫情期间,这些税费可以减免:
个人所得税免征:疫情期间,支持防护救治方面包括了工作补助奖金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还包括了与预防新型肺炎疫情的医yao防护用品等相关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免征。增值税免征:疫情期间,对于因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及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所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其增值税实行免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性质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若购买关于 扩大产能的设备,那么企业所得税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关税免征:物资由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并直接用于防控疫情,则可免征关税。税前全额扣除:为应对疫情,企业或者个人公益捐赠的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货物税款减免:为应对疫情,无偿捐赠的货物,其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一律实行免收政策。
政策从出台到实施,是一个过程。而企业管理者怎么读懂这些政策,企业怎么选择适合的政策,是企业发展的难点和重点。充分利用扶持政策,促进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摆脱疫情影响,值得企业负责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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