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托收
收款是指销售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行为。在办理托收业务时,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明确规定托收承诺结算方式的使用,并遵循船舶结算原则。所谓“委托结算”,是指收款人在向开户银行办理收款手续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发出货物,并取得货物的交货凭证。
起征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起价1000元。运输方式有两种:邮政图和电标,比邮政标识要快,收货人可以根据优先权的程度进行选择。
2、什么是承付
承诺是指采购单位(即付款单位)在承诺期限内确认向银行付款。有两种承诺方式,即检验单承诺和检验承诺。清单承诺是指付款人收到承兑通知及银行转账的有关凭证,并与合同约定进行核对时,必须确认的付款方式。核销汇票的承兑期为三天,从付款人银行发出承诺通知之日起,应当推迟放假。
检验承诺是指付款单位不仅对账单进行检查,而且在所有货物到达并检查入库后付款的结算方式。检验承诺期为10天,自交付通知由承运人发出之日起,节假日顺延。
付款方若在检查单据或货物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可以在承诺期限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的意见。拒绝进入付款的原因形式,寄往其存款银行进行检查和拒付手续。应注意,拒绝付款的货物归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保管。在承诺期内,付款人不反对存入银行,银行作出了默认承诺,并采取主动,在承诺到期后,从付款人的账户向付款人的账户转账。
承诺期限届满后,付款人的银行帐户上没有足够资金支付的,不足部分延期支付。部分延期付款应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人。在收款人账户付款时,付款人开户银行应将欠款和赔偿金金一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结算的结算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与委托托收结算的结算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基本相同。
3、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条件:
通常情况
(1)结算金额必须是商品交易和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金额,代销、委托代销、赊销的商品金额不得通过托收、承兑等方式结算。
(2)双方必须按照合同法律签订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应使用不同地方的托收和承诺的结算方式。
(3)双方在办理收、承兑、结算时,必须遵守合同,遵守承诺。
(4)受款人在处理托收时,必须持有证明货物确实已付运的证明书(包括由铁路、航运、公路及其他运输部门发出的货运单、货运单副本及邮政局包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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