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票以“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内容开具,甚至没有销货清单。
分析:业务实质重于形式,业务招待费有税前扣除限额,min(发生额的60%,销售收入的5‰)。
2、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认证未转出。
分析: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商品,增值税进项税税额不可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的自产产品,没有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分析:自产产品用于福利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4、公司因厂庆庆典活动为员工发放纪念品(金额较大),会计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列支,未并入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5、公司股东借款,超过1年末尚未结清。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6、在建工程长期挂账,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转资,降低了房产税的计提基数,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固定资产已达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等,按估计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待竣工结算后再作调整。
7、公司对外广告宣传,无偿赠送礼品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财税[2011]50号规定: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8、发票积压在业务经办手中未交财务,增值税发票抵扣联超过180天的认证期限无法认证,进项税少抵扣。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9、发票抬头填写不合规定,有错别字或开具简称、甚至不写单位名称。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的规定,发票付款方应填开全称才能税前扣除。
10、大量业务以普通收据(白条)入账,所得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11、跨年度发票大量存在,税前不可扣除。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以自然人名义对外投资,被投资方分配股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分析: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3、股权转让所得(如:债转股),仅仅工商变更登记,未做账务处理,所得税也未申报。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14、收到专项用途的政府补助资金未专款专用,账务未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就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明确。对于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按如下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取得资金的层级必须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这里的县级以上包含县级。取得资金的部门不仅包括财政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部门比如发改委、科技局、经贸委等部门也包含在内。
第二: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要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比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5、母子公司之间虚构购销业务,开立承兑汇票,贴现款汇到出票人账户,未取得贴现利息手续费发票。
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虚构的贴现业务违背真实性原则,同时未取得贴现手续费发票不符合所得税前抵扣要求。
16、公司经营业务三流(资金流、票流、物流)不一致的,进项税税额抵扣的税务风险。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7、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报销报账。
分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税款、抵扣税款。
分析: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公司列支的会议费缺少会议通知、纪要、参会人员签到单等证明材料。
分析: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原则之一。扣除凭证反映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单纯的会议费发票不足以证明业务的真实存在。
20、公司产品单耗、得率等指标异常,多列支消耗计入成本。
分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合理的成本列支需要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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