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伙伴不知道全面营改增后,流转税只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2个税种,已经没有营业税了。另外餐饮业的流转税规定自政策变化之后,又有什么区别呢?会计朋友们都了解现在我国税种的分类吗?
增值税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缴纳增值税。其中:
(1)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17%、13%、(2017年7月1日前)、11%、6%、0%。
(2)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按3%/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出口退税政策
消费税
消费税适用于生产和进口特定种类的商品,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珠宝、鞭炮、焰火、汽油和柴油及相关产品、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具、游艇、奢侈类手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和涂料。按商品的种类,消费税可根据商品的销售价格及/或销售量计算应缴的消费税。除关税和增值税外,某些商品另需缴纳消费税。
流转税常见问题解答
提供广告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季报)代开专用发票不超过9万,代开时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需要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因此,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仅需先缴纳增值税额然后履行代开手续,如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可以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优惠,申报填写在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二行“免税收入”栏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做备案?
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目前的政策规定中未规定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现有纳服规范和征管系统中有相关备案事项,但是征管系统中该备案事项未做强制监控,未备案纳税人也可申报简易计税。
销售不动产同时转让其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这部分如何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因此纳税人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应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属于以上情况才可以抵扣,如果是超过小规模标准转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必须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才可以抵扣。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定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在财税〔2016〕140号文件出台之前按照销售货物17%征税的,新文件出台以后,此前多交的增值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二)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三)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 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因此,此前多交的增值税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江苏对于个人按次缴纳增值税的起征点有如何规定?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35号)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和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从2011年1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一、增值税起征点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纳税人销售外购的食品再销售,是否可以按餐饮服务纳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从全面营改增后,餐饮业在流转税方面的会计处理比较麻烦,会计网小编就来详细说说。
餐饮业是纳入本次“营改增”范围的生活服务业之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定义,餐饮业是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在“营改增”完成前,属于营业税应税服务,税率为5%。
餐饮业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这一业态与咨询、中介等服务业相比,其特点在于直接材料支出是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例如食材、饮料等。从加工原始材料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角度看,餐饮业与其他主要借助人力资源完成的服务业不同,反而与制造业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即购入直接材料时实际负担了材料的增值税,但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餐饮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问题。如果坊间预测餐饮业增值税税率6%是准确的,则餐饮企业的税负将显著降低。例如,一家拉面馆每月购买适用13%税率的面粉、油等原材料20万元,购买适用17%税率的酒水、饮料等原材料和燃料1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成本,该餐馆每月营业额为100万元,“营改增”之前的每月应缴营业税为100×5%=5万元,“营改增”后,每月应缴增值税为100/(1+6%)×6%-〔20/(1+13%)×13%+10/(1+17%)×17%〕=1.91万元,实际税负仅相当于原来的38%。
但在降低税负的同时,“营改增”也使纳税人的流转税和发票管理流程变得更加复杂,具体到餐饮行业,纳税人在将来涉及增值税事项的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采购初级农产品时注意进货渠道
餐饮企业采购的直接材料如果是初级农产品,则来源渠道不同,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这是因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件”)中初级农产品范围的,如果是销售自产产品可以免税,而购买方可以按照发票价款的13%计算进项项税额;如果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二者略有区别。例如,如果上例中的餐馆既可以从农场购买其自产的面粉,也可以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的商贸企业购买,价格都是10万元,则向前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前者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为10×13%=1.3万元,向后者购买面粉可以根据后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比向前者购买少抵扣了约12%.所以,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时不能只比较价格,还要考虑到进项税额的影响。
(二)注意采购原材料加工程度不同,税率不同,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同。
如果原材料加工程度较高,已经不符合52号文件所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则适用税率为17%而不是13%,餐饮企业购买相应产品可以相应抵扣进项税额。例如上例中的餐馆既可以花10万元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也可以花15万元购买已经加工好的熟牛肉,假设购买生牛肉自己加工还需花费4万元,表面上看来购买生牛肉可以节省1万元。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后者的进项税额则是15/(1+17%)×17%=2.18万元,比前者高1.03万元,超过了节省的成本。因此纳税人决策采购初级农产品还是加工程度高的产品时,要把不同产品税率差异的因素考虑进去。
(三)如何区分现场消费与外卖商品
餐饮服务是一种现场服务,如果是外卖或者购买者直接打包带走,相当于餐饮企业加工并销售食品,属于动产销售范围,而二者的税收待遇很可能有天壤之别:坊间预测餐饮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而现行的销售动产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由于餐饮服务毛利率一般比较高,如果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导致适用17%的税率,企业将不堪重负。承前例,假如餐馆既提供餐饮服务也提供外卖,但是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则统一按销售动产适用17%税率计税,应缴增值税为100/(1+17%)×17%-〔20/(1+13%)×13%+10/(1+17%)×17%〕=10.78万元,实际税负比“营改增”之间还要高出1倍。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如果有兼营行为,一定要注意分别核算。
附:
我国税制(含征收)和税种介绍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法人制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纳税年度按公历年计算、税率(基本税率25%)、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境外所得税抵免、企业重组特殊政策、特别纳税调整、在年度翌年的5月31日或之前完成纳税申报。其中涉及到税率/优惠税率包括:
序号 税目 税率或优惠税率1
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20%
3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15%
5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5%
6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5%
7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15%
8
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15%
9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0%
1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0%
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需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
(1)工资薪金所得以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按月由雇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
其中: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外籍个人下列受雇所得是可以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雇主负担的员工住房补贴(需提供发票);
• 员工本人每年两次的合理探亲费(需提供发票);
• 员工的合理搬迁费用(需提供发票);和
• 中国境内发生的伙食费、洗衣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需提供发票)。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以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减去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若每年超过100,000元,适用税率为35%。其中有些有具体的规定。其中一些扣除限额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下的规定相似,还可以每月可扣除人民币3,500元的必要费用。
(3)稿酬所得以20%的税率征税,而应纳税所得是按全部稿酬收入的70%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在人民币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
(4)劳务报酬所得:每笔不超过人民币20,000的劳务报酬所得(扣除费用后)以20%的税率征税;超过人民币20,000但不超过人民币50,000的部分,按30%征税;超过人民币50,000的部分按40%征税。
(5)财产转让所得,以20%的税率征税,财产原值和合理支出是可以扣除的。
(6)财产租赁所得,以20%的税率征税,每次收入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的,扣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在人民币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的费用。
(7)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通常以20%的税率征税,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
(8)对符合条件的部分所得可享受减免优惠。
增值税(上文已有介绍)
消费税(上文已有介绍)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计缴。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地区的不同分为三档: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3%的税率征收。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转税(即增值税及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按2%的税率征收。凡缴纳流转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或处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减去“扣除项目”后的“增值收入”按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征收的税项。
(1)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扣除项目”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财务费用(例如利息,在某些情形下可以扣除);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即销售和管理费用)是可以有限度的扣除,最高扣除额为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一般为印花税);及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另外可以按照头二项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2)转让旧房可扣除项目包括旧房的评估价格和在转让中缴纳的税金。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4)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关税
中国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关税由海关在进口环节执行征收。一般来说,关税采用从量税或从价税的形式征收。
(1)从量征收按货物的数量为计税依据,比如每单位或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2)从价征收按货物的海关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从价征收的方法下,按货物海关完税价格乘以从价税率,计算出应缴税款。适用的税率一般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来确定的。商品的原产地也决定着若干其他政策的适用性,例如:配额,优惠税率,反倾销行动,反补贴税等。对于原产地是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商品,一般适用最惠国税率,但适用其他政策的例外:比如优惠税率(在自由贸易协议下),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如果货物的原产地是与中国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的成员国而该货物列入自由贸易协议所涵盖的货物范围,那么进口方可适用优惠税率(通常低于最惠国税率)。当然,该进口方还需要满足自由贸易协议规定的其他所有条件,例如对原产地判定的规则,直接运输的要求和文件档案方面的要求。
(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项目类的,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可免征进口关税,列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设备除外。
(4)对于暂时进境并将复运出境的机器、设备和其他货物,某些情况下可以给予免税。暂时进境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但可延长至1年。有时需要支付应纳税款的保证金。
(5)对用于进料加工或者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材料可以免征关税和增值税。对进出口保税区的货物,某些情况可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印花税
所有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从借款合同金额的0.005%到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金额的0.1%不等。对于营业执照、专利、商标以及其他权利许可证照按每本人民币5元征收印花税。
不在印花税税目范围内书立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税 目 范 围 税 率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 按租赁金额1‰ 贴花。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收取的费用0.5‰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收取的保管费用1‰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载金额0.3‰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按所载金额0.5‰贴花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房产税
房产税是对房屋和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是代管人征收的税种。
(1)从价计征:税率为房产原值的1.2%。地方政府通常会提供10%到30%的税收减免。
(2)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的12%征收房产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所有购买和进口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行为,按计税价格10%征收的一种税。
另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契税
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买卖、赠与或交换需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至5%征收契税。纳税人为受让人。
其中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车船税
车船税是对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
每年按定额缴纳。通常,载货汽车按其自重定额计税,而汽车、载客汽车和摩托车按单位数量定额计税。船舶则按其净吨位定额计税。
船舶吨税
船舶吨税是海关代为对自中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收的一种税。其所适用税率根据船籍不同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应税船舶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确定税率,再乘以净吨位计算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额是按年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地方政府核定的每平方米固定税额计算的。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额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乘以地方政府核定的每平方米固定税额计算,一次性征收。
环境保护税
中国在2016年年底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取代现行的排污费。该税法规定中国将从2018年1月1日起,对在境内领域及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采用从量计征,即以应税污染物的当量或者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乘以环保税额标准。
资源税
开采原油、天然气、煤炭、盐、金属和非金属原矿等自然资源,应就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依据缴纳资源税,具体税率由规定。
于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作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以从量计征的方式征收。
烟叶税
烟叶税是向在中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税种。纳税人按烟叶收购金额的20%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从事娱乐业、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营业额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
(1)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2)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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