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增值税的计税方式有两种:
1.使用征收率计税;
2.使用税率计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所谓的价外税,就是计税基数是“收入”,不含税的。说到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发票。发票上面有一栏“金税”的是收入,也就是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类的科目中的,还有一栏是“税额”就是增值税。
在增值税上,税额和收入之间的关系,计算方法是一样的,都是:
收入 * 税率 = 税额
这里的税率,包括征收率和税率,在这点上面,增值税的计税方式并没有区别,区别的是“应纳税额”的计算方式。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因为增值而征缴的税款,因此,应纳税额理论上讲,就是增值的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因此,理论上讲,计税方式应该是这样的:
[销售收入 – 采购成本(供应商的销售收入)]*税率 = 应纳税额
不过,在现实中并不是这样计算的,具体为什么不按照这个理论来,我想可能和中国实行“征收率”有关,也就是简易征收,也和发票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有关,这不在讨论范围内。
现行的计税方式根据纳税主体的纳税资格分成两种: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上面发票上面的税额的计算方法来征收,有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一般纳税人,按照销售收入的税额减去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额部分后的金额来缴纳。
因此,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是:
销售收入 * 税率 –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合计数 = 应纳税额
当然,这里会有一些特殊的地方,比如内陆运输发票,并不是专用发票,也是可以按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税额后如同专用发票的税额一样进入公式的,同时,还有留抵问题,也有一些不允许抵扣的问题,这里想说的是计税方法的思想和方法,具体的例子的计算方法这里就不多说了,有闲心,再接着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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