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在许多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老板,都会有一种“错觉”,觉得自己投钱设立的公司,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两者没有区别,所以当自己急需用钱时会从公司抽调资金使用,当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时,又会自己垫资给公司使用。当然还有其他各式各样的原因,造成公司和股东个人之间长期挂着大额的往来款,年末也没有办法清理干净。
这类往来款站在会计报表的角度来看,无非就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年末余额,这两种余额均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今天我们先来讲讲股东无偿“借钱”给公司是否有“风险”(即年末报表其他应付款有大量余额的情形)。
接下来,我将从股东个人层面和公司层面两方面进行解释(本文股东均特指自然人股东):
股东个人层面
可以明确地和大家讲,自然人股东无偿垫资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无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三种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此处省略另外两种情形,有兴趣的可以自行查看文件)
大家仔细看政策,视同销售服务的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不包括自然人个人。所以自然人股东为自己的公司垫资,只要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实际没有收取“利息”,那么就不用视同销售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然后就是个人所得税方面了,我翻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目前为止都没有关于视同取得个人应税所得的相关规定,换句话说,自然人股东为自己的公司垫资的,只要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率,实际上也没有收取“利息”的,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层面
从公司层面来说,就相当于向自然人股东借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只要没有约定需要支付股东利息,就不存在关联方借款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也不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那么公司涉及的风险主要在两方面,一是税务稽查风险,二是企业所得税收入认定风险。
税务稽查风险 站在税务稽查机关的角度来看,企业年末报表中“其他应付款”项目有大额贷方余额就意味着有以下风险:
1、有“账外账”。如果公司存在大量的账外经营业务,那么销售收款的资金就只能留在纳税主体外,但是公司的发展扩展肯定是需要资金的,这是就会通过向股东借款的形式借钱用于经营,造成“其他应付款”年末有大额余额,公司很有可能账外经营。
2、有购买虚开发票的行为。大家都知道,虚开发票的业务都是不真实的,受票方购买这部分“货物、服务等”的款项也不可能真实地支付出去。不法企业为了把业务做“真”了,一般会把相关款项支付到开票方的账户上,开票方再通过各种方式把扣除了开票费后的金额“回流”到受票方。但回流肯定不能直接转回受票方公账的,只能通过其他账户(包括股东个人银行卡)转回。同样这个资金也是在纳税主体外的,当公司需要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时,可能又要通过“借款”的方式将这部分资金打入公司账上,造成“其他应付款”年末有大额余额,公司很有可能存在购买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税的行为。
所以,“其他应付款”年末有大额余额,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稽查风险,如果企业账务不清晰,难以自圆其说的话,很可能面临缴纳税务罚款、滞纳金等的风险,涉及违法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必须要强调的是,购买虚开发票的行为是违法的,属于偷税漏税,金额巨大的涉嫌刑事犯罪,企业千万不能因小失大)
企业所得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如果企业账面上长期存在大额的其他应付款,超过三年的(因为《民法典》规定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超过了,债权人就会丧失胜诉权,除非债务人自愿还债),税务局就会认为这些应付款项是“确实无法偿付”的,会作为其他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了。
所以,综上就是股东无偿“借钱”给公司的风险。下一期会向大家阐述公司借钱给个人的一些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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