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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是什么关系?如何区分?

特企服资讯 时间:1970-01-01

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想要背书转让给另一人,得有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参与其中。

那么,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什么关系?

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将票据权利从自己转移给他人的人。

举例:A背书一张票据给B,则A是背书人,B是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指从他人处获得票据权利的人。

举例:A背书一张票据给B,则A是背书人,B是被背书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是始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发生票据权利转让……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直到得到兑付或付款。

背书≠转让?尤其是这2种方式,并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在票据交易中,一般使用的方式就是背书转让,以至于背书和转让几乎划上了等于号。

背书≠转让?尤其是这2种方式,并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但是背书真的就等同转让的吗?当然不是了。有两种背书,它们的存在是为了行使票据权利或者设定质权,而不是转让票据,因此不能看作背书转让。

1、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而进行的背书。

在委托收款背书下,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形成了代理关系,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面金额归背书人(被代理人)所有,被背书人虽然持有票据,但不是票据的权利人,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票据转让,否则属于越权代理。

权利限制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背书≠转让?尤其是这2种方式,并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

这就是说,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具体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发出拒绝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但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要式要求

委托收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为有效。

2、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是为了设定质权而进行的背书。

在质押背书下,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形成了质权关系,当背书人(出质人)无法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质权人)为实现债权,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质押背书之所以不是转让背书,是因为质权人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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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限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

因此,被背书人因背书人无法履行债务而获得票据权利时,拥有的仅仅是票据的占有权,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但同样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

要式要求

质押背书同样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记载,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应记载“质押”字样,根据2000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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