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那么,对于临时发生销售商品(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服务等业务活动的非经营者其他个人(自然人)来讲,如何向购买方提供发票呢?显然就是依法代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关于具体流程,各地规定或许并不完全一样,但大致看来,应当差不许多,主要还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等相关规定。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相关合同或者协议、证明等。(如果属于特殊行业范围或者开票项目,需要相应资质或者证明。如果开票数额在一定金额以下,则可能规定不需要提供合同或者协议、证明;看各地具体规定。)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个人代开发票,可能涉及以下相关税费:
1、增值税(符合条件免征);
2、附加税费(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随同增值税一并征收、减免);
3、印花税(针对部分签订合同或者视为合同使用之协议的项目);
4、房产税(针对房屋出租情形);
5、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占地面积、所处地域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6、契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转让情形,受让方法定缴纳义务);
7、个人所得税(预征或者征收;部分项目注明“代扣代缴”,开票不再征收)等相关税费。实际工作中须视具体情形、具体业务、具体要求(规定)执行(不一定全部涉及)。
注:按照12366吉林中心相关答复(2021-01-07),针对个人代开发票次数暂无具体文件规定,具体代开过程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既然吉林省税务局明确答复“针对个人代开发票次数暂无具体文件规定”,其实也就意味着“个人代开发票没有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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