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经常在后台收到有些会计朋友的疑问:因为种种原因,给员工的工资个税申报缴纳晚了,会有什么影响?会被征收滞纳金吗?
别急,现在小编就带大家从法规角度看一下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
一、加收税收滞纳金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未按规定申报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1)未履行代扣、申报、代缴义务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无论任职、受雇员工当期是否有个税缴纳,均应作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否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履行代扣义务未履行申报、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已扣缴的税款,应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否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已履行代扣、申报义务未履行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已申报的代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缴入国库,否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已履行代扣、申报义务逾期履行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是否加收滞纳金应区别对待
如果属于扣缴义务人已代扣税款,但未按规定期限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情形,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如果属于“应扣未扣”,事后补扣如期将税款缴入国库的,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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