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
一、购进货物或服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方法:
1、原抵扣进项税额——购进货物用于
(1)简易办法征税
(1)集体、个人
(1)免税项目
(1)非正常损失
2、现在成本*17%
3、分解税额
下面具体看一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
(一)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题∙计算题】某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从国营农场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销售发票上注明价款100000元;运输农产品支付运费10000元,并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农产品的60%用于职工餐厅,40%用于对外销售。计算商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100000×11%+10000×11%)×40%
【例题2】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外购食用酒精100吨,每吨不含税价80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800000元、税额136000元;取得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金额50000元、税 额550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装卸费30000元、税额1800元。
月末盘存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酒精被盗2.5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作为损失转营业外支出处理
『正确答案』损失酒精转出进项税额=2.5×8000×17%+5500÷100×2.5+1800÷100×2.5=3400+137.5+45=3582.5(元)
运费的不同税务处理——营改增之后:
(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三)利用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例题】2016年5月,纳税人买了一座楼办公用,专用发票价款1000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则: 2016年5月,抵扣66万元,2017年5月抵扣44万元。但2017年4月,纳税人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
若2017年4月不动产净值率为50%,不得抵扣进项税额=55(万元)<66(万元),进项税额转出55万元。2017年5月可以将剩余44万元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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