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该是在很多公司都会发生的,那么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呢?如果大家对这部分的内容不了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率是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税函〔2009〕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了。
注意事项:
1.纳税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放弃减税,一旦放弃减税,36个月内不能再申请减税;
2.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跟纳税人销售旧货不一样,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缴税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税率按3%减按2%征收)
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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