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益处:
①、有限合伙企业实现了企业管理权和出资权的分离,可以结合企业管理方和资金方的优势。
②、享受税收优惠。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务和《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③、分配机制灵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④、有限合伙企业能够纳入更多的投资者,对投资者之间进行互补作用,能够聚集更多人为企业运营出谋划策。
⑤、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的独有优势,就是负无线责任,使得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注: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有限合伙而不选择公司形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弊端:
①、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责任难以追回。合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议前的约束,lp在后期很难对gp进行监管。
②、设立证券账户仍需执行:合伙企业为非法人,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设立证券账户的条件为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团体。没有提到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开立证券账户。
③、政府的政策偏向于推迟有限合伙的发展:从政策的角度来看,怀疑“倾斜”的公司制度“压制”有限合伙。
④、配套措施不完善,不同地区、跨部委的标准不同:商务部、发改委采用合伙制,但证监会仍存在开立证券账户等问题。
⑤、当地工商管理人员是否熟悉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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