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须知的内容:
一、承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在每次发行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场外交易报告系统填报备案登记表。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载明之事项的,受托管理人在相关事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报告系统报送相关备案文件的pdf扫描件。
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及增信机构披露财务信息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财务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告系统新增发行人和增信机构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格式与备案登记表发行人、增信机构财务信息相同。
【法律依据】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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