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可用于同城结算,也可用于异地结算。
二、委托收款结算的基本规定
1、收款人填写托收凭证的要求
委托收款凭证有收款人签发,出纳员在签发托收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据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以上事项有欠缺的,银行将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托收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空白托收凭证第一、第五联如下所示)
2、付款人承付款项的规定
付款人开户银行在收到托收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后,审核无误即办理付款,在托收凭证第五联加盖业务公章,并及时交付款人,如有债务证明的,一并交给付款人签收。
付款人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后,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若付款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银行将于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3、付款人无款支付的规定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如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由收款人直接与付款人联系协商解决。
4、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规定
付款人审核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手续。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托收凭证记在务证明的次日起三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付款企业出纳员应在收到付款通知的次日起三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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