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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税率调整发票开具风险!红冲抵扣申报的问题

特企服知识 时间:1970-01-01

税率调整后,已确定5月1日之后还能开具17%和11%税率的发票,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开具?哪些不能开具呢?开具时有哪些风险防控呢?如何红冲与抵扣呢?今天统统给大家讲全了!

税率调整问题

先了解一下所谓“从5月1日起”的含义

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那么5月1日后开17%、11%的发票有哪几种情况呢?总结了以下情况,请看下图

5月1日前(是指2018年5月1日,下同)已按照17%/11%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

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11%税率计税的建筑服务,如果在税率调整后需要补开发票,应该按照11%的税率补开发票。

在5月1日税率调整前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未开具发票已申报缴纳增值税

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补开。

在5月1日税率调整前,纳税义务已发生,未开票或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补开,但是存在企业补缴滞纳金和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的风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如果“强制”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属于“不合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能进项税额抵扣、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等。

同时对于开票方来说,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istContentPic div{width:100%;overflow:hidden;text-align:center;padding:5px 0;}.ListContentPic div img{max-width:99%;} 财速通-出具各类审计报告^18511112422(同v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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