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利息调整”并非是日常所说的“银行利息的调整”。那它的利息调整具体指什么情况呢?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的初始产生额是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本金和借款所实际收到款项产生的差额。
换一句话说,利息调整就是对取得时的价值与票面价值之间的溢价或折价额在持有期间内进行合理调整的所调整的金额。长期借款因时间长金额大,所以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对于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而交易费用是指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一般借款可比照其他金融负债的原则处理。由此可知,长期借款的“利息调整”的初始主要构成内容是相关的手续费和佣金等辅助费用的金额。新准则将原先一次性计入成本或费用的辅助费用形成了“利息调整”。根据新准则,企业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所确定的金融负债交易费用对每期利息费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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