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债权人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为抵押权。抵押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无债权发生,即无抵押权之存在;债权转移,抵押权也随同移转;债权消灭,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权是不转移抵押物占有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与存续不以移转抵押物的占有为必要,这是抵押区别于质押的重要特征之一。
抵押物一般为不动产、不动产物权或特殊的动产。我国担保法对于可以抵押的财产和不得抵押的财产分别作出了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为: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为: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因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而使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在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中,又分为必须登记的抵押物和自愿登记的抵押物。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上述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物范围以外的抵押物,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但不能对抗第三人。由于法律规定当抵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额时,抵押人可就超过部分再设定抵押,因此会出现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的情况,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权人同时行使抵押权时,法律对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作出了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字之日生效的,抵押物已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抵押物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抵押物均已登记的,按抵押物登记的顺序清偿。抵押物均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担保债权额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当同一债权既有抵押又存在保证时,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也就是说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了物的担保,则在债权人所放弃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范围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被免除。
质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是质权人。债权人就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为质权。依照质物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法律允许质押的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汇票、支票等票据权利或者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或者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及其他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并以上述权利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动产质押中,出质人需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这既是出质人的主要义务,也是动产质押与抵押的重要区别之一。动产质押中的交付质物并非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一方面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另一方面,要求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以返还质物。质权人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权利质押所适用的原则与动产质押基本相同,但由于质物的性质比较特殊,且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生效条件和转让程序上比较严格。例如以股票、知识产权质押的,需要向证券登记机关或商标、专利、版权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股票出质后非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不得转让。股份质押中如果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出质的,出质人还需要取得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通过等等。
留置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被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并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为留置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留置权。留置权人应妥善保管留置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或毁损的,留置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的行使和留置权的实现之间,需要经过一定期限。留置权人依法行使留置权后,并不能马上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留置权人应给予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如果在该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实现留置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留置物所的款额优先受偿。
定金 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设立定金担保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定金合同,或在主合同中订立定金条款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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