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对应做出调整:
1、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2、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条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线法)计提折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
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小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提示,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总结提示:
1、会计处理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需要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来确定,《企业会计准则》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对折旧年限与残值率并没有具体数值的规定。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只是对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规定,对残值率也没有具体数值规定,而且会计折旧年限可以与税收规定的折旧年限不同。
3、企业如果享受加速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政策,会计与税收由于折旧方法或年限不同而产生的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不享受加速折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情形下,当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法折旧年限时,按照会计折旧在税前扣除,无需纳税调整;当会计折旧年限小于税法折旧年限时,按照税法折旧在税前扣除,两者形成税会差异,需要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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