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不同形式),如下:
1.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货款
备注:没有开票,也要付款
2.买方应当在收到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
备注:鉴于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通俗的说,没有开发票可以成为拒付款的理由,因为没有达到付款条件)
3.您选择上面哪个条款呢?
【参考资料】未开具发票不构成拒付货款的事由
据法官指出,其焦点集中在未开具发票能否成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上。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的主义务,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支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行开具发票义务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卖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买方仅以卖方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双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未开票不免除付款义务
案例:2*14年4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麂皮复合布,b公司收到预付款10天后交货5000米,其余的25天内交完。付款方式为预付30%订金,供方提供货款的有效合法增值税发票后结算70%的款项等条款。
合同书签订后,a公司汇款13.3万元到b公司账户。之后b公司陆续向a公司提供麂皮复合布、单层烫金麂皮布、假毛等货物,a公司收到货物后,由公司员工在b公司结算单客户栏上签收,结算单备注栏上注明:“如有质量问题,请不要开剪或复合等,否则责任自负。”
a公司收到货值51.8万元的货物之后,也制作完毕成衣。a公司未支付b公司货款,b公司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扣除b公司预付的13.3万元后尚欠的货款38.5万元。庭审中,a公司认为b公司未依约在a公司预付款后先行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故其有权拒付尚欠货款。
当地中院审理认为,一方面,b公司未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但b公司开具合法有效增值税发票义务非合同主要义务,无法与a公司支付货款义务构成对待给付,因此,a公司无权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另一方面,既然上述《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在a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前,b公司应先行向a公司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那么,b公司是否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应作为a公司支付货款的期限。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应于收到b公司开具相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b公司货款38.5万元。
法官说法
“先开票后付款”可认定为付款期限
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前提下,未开具发票是付款的条件抑或期限?据法官对此解释:
首先,如前所述,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与买方支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买方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此案例中,a公司以b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而拒付货款理由不能成立,即是否开具发票不能构成付款的条件。
其次,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先开票后付款”应如何评价?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法律后果虽不能形成拒付货款,但鉴于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予尊重,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虽不构成拒付货款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应成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期限,即在判决书主文中表述为“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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