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外的纳税人,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3.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航空运输企业、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5.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的报送条件为:
1.税务登记证副本报送条件为未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报送条件为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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