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只要以善意、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进行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检验个人有效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银行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者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安全和及时,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对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做出了基本规定。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当事人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根据该原则,各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交易往来,产生支付结算行为时,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双方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依法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严格遵守信用,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结算双方办理款项收付完全建立在自觉自愿、相互信用的基础上。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根据该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保证其对资金支配的自主权。
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的界限,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和安全,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直接对自己的债权债务负责。
上述三个原则既可以单独发挥作用,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切实保障了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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